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怎样处理

2024-05-19 23:07

1.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怎样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怎样处理

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关问题

由于新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的比较简略,所以对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还需结合立法目的、宗旨以及公司法一般原理进行探讨和分析。以下着重围绕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1.对于行使请求权受阻时的救济措施,法律仅在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规定,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同样适用,应如何理解?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在公司回购的几种情形中涉及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问题,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没有专门规定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赋予异议股东诉权。但是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制度的运行机理来看,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并无本质的区别,因而应该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在行使请求权受阻时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这样理解应当是契合立法本意的。2.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请求股份回购后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将所收购的股份进行注销或者转让,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则不置可否,应如何理解?对此问题,应结合公司法理给予分析。应当说,尽管第七十五条并未专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后是否应当及时处理,但是如果公司长期持有自己的股份不仅与公司基本法理相冲突,而且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不当利益竞争。故而,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其请求权后,公司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及时处理。此时应可准用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应规定。3.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不像第七十五条那样表述为请求权股东应为“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二者认定上有无不同?对此问题的解释,不能仅从字面出发,而应结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出发来分析。依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切实维护在表决过程中受到“资本多数决”不当影响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换言之,是考虑到其在决策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一项辅助性措施。虽然第一百四十三条未提及是否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过程中投反对票,但是基于法理也应当作肯定的理解。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认定是否属异议股东时,应当要求股东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4.在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过程中,公平价格的确定是一项重心工作。究竟如何去确定交易的价格呢?正常状况下应当由公司与异议股东之间进行自由协商。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价格进行裁量。法院应结合决议时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以及股东持股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在尽可能地与双方沟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可接受的价格。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立法明确肯认了股东在不能达成协议时,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但没有说明公司是否也可在协议无法达成时向法院请求确定合理的价格,那么应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呢?公司作为协商的一方当事人亦应有请求法院确定价格的权利,其原因是赋予公司请求法院确定公平价格并不损害异议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价格争议的尽快解决。

3. 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法律分析: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4. 如何理解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一、什么是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二、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请求公司收买股权的正常程序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
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
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
③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5.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4)监事任期为3年。
2、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大范围,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6.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

通常而言股权回购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诉讼期限诉讼时限问题《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项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股东在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其依法享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关于九十日的起算点,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但如果股东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则可以自起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7.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如何正确使用

第二种立法例,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指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当时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该请求权是对异议股东利益的救济。
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对象,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如德国,规定回购请求权只适用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第二种立法例,如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规定回购请求权不仅适用于被吸收公司股东,而且适用于吸收公司股东。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时,董事会应就合并有关事项作成合并契约,提出关于股东会股东在集会前或集会中,以书面表示异议,或以口头表示异议,经纪录者,得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当时公司价格收买其持有之股份。
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并对合并双方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对于吸收公司的股东,也会面临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所以,对吸收公司的股东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一样,也应赋予其回购请求权,始能体现法律上的公平。
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对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却没有下文。只有中国证监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但这一部门规章却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由此看来,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解释论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依靠立法论才能解决。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如何正确使用

8.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最后,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可以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这些方面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相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